上海市商标协会
商标代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
(2011年8月10日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标代理机构的自律,规范商标代理市场,创建商标代理诚信单位,根据民政部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《关于完善商标代理后续监管措施的若干实施意见》(沪工商标[2003]159号)的要求,经上海市商标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同意设立上海市商标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商标代理组织专业委员会(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)。
第二条 专业委员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,不具独立法人资格,由本市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自愿组成,在协会的统一领导、管理下开展工作。
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: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在协会的组织领导下,对商标代理组织实行自律性行业管理,规范商标代理业务的操作,促进商标代理队伍素质的提高;努力为商标代理组织和协会会员服务,推动商标代理业务的发展;协助做好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
(一)宣传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标代理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规范。
(二)对商标代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,制定发展规划;协调行业内、外部关系。
(三)组织开展业务交流、培训和学术研讨活动,提高商标代理组织及人员的管理水平、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。
(四)引导内部规范管理,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参加商标代理诚信单位评选活动。
(五)制定商标代理自律公约,实行行业自律管理,并进行监督和检查,通报商标代理组织的执业信誉情况。
(六)配合协会做好《上海商标》会刊和网站的宣传工作。
第三章 会员
第五条 依法在沪设立并备案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组织,经自愿申请加入协会后,自然成为专业委员会会员。
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按照本协会章程规定,除了在协会会员中自然吸收与专业业务相关的会员外,也可以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在社会中发展的会员必须符合专业委员会的业务范围,同时必须成为协会的会员。
在协会会员中自然吸收的会员,须报协会理事会备案。在社会中发展会员,按照协会发展会员的程序进行,即对象提出加入协会的申请,由专业委员会报协会批准,加入协会后,再由专业委员会吸收为会员。
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专业委员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二)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三)对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;
(四)享有协会、专业委员会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和服务的权利。
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;
(一) 遵守协会章程、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和上海市商标代理行业自律公约;
(二) 维护协会和专业委员会合法权益;
(三) 积极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,提供商标代理人状况、商标代理业务情况及其相关信息和资料;
(四) 完成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。
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会员退会:
(一) 专业委员会的会员经书面申明退出协会后即自然退出专业委员会;
(二) 会员不履行义务,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自律公约的,专业委员会可提请协会取消其会员资格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,为专业委员会的最高决策机构。专业委员会的重大工作决议,必须经主任会议审议通过。
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名,副主任若干名。主任由协会理事会任免,副主任由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民主推荐,报协会批准。专业委员会的主任负责专业委员会的工作,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。
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主任、副主任的任期为3年。
专业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在任期内因故调动或离开单位的,其主任、副主任资格自然免除,由主任、副主任单位另行委派。新委派的主任由理事会审议通过,副主任经主任会议同意。
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不能正常领导专业委员会工作时,由理事会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。
第十三条 主、副主任的职责是:
(一) 制定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,并组织实施;
(二) 根据协会要求,组织召开有关工作会议;
(三) 对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执行规定情况,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;
(四) 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;
(五) 组织开展诚信单位评选活动;
(六) 组织针对专业委员会会员的业务培训,进行国内、国际学术交流;
(七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、经费使用原则
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设专门的财会人员,财务管理纳入协会的财务管理。
协会收取的代理组织的会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专业委员会使用。专业委员会可自筹经费。协会对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。
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必须用于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事项,按实核报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在主任、副主任换届之前须接受协会的财务审计。
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
第十七条 对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,须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以报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。
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涉及到主任、住所、名称、业务范围等变更,由主任会议通过后,报协会理事会批准,由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登记办法》规定,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
第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主任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,然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注销后,由协会负责做好善后工作,其剩余经费归协会所有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经协会理事会批准,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